2011年6月22日,刘某、康某、郭某某签订合伙协议。2014年7月28日,三人签订退伙协议。2014年9月15日,刘某与康某签订《二人解除协议》,确认合伙期间刘某出资20,000,000元,应收利息21,000,000元,合计41,000,000元。同日,依据该协议康某为刘某出具41,000,000元借据。后因康某未完全按约向刘某返还资金,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哈尔滨中院。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是否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哈尔滨中院认为《二人解除协议》是双方以清算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均应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履行义务,故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康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康某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二人解除协议》,约定三江家园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刘某退出合伙关系,刘某的投入资金通过借款方式予以返还,确认刘某出资2000万元,利息2100万元。同日,康某依据该协议为刘某出具4100万元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其为当事人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应受到当事人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